第一條 國立虎尾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引導學生行為、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生學習之必要,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訂定「國立虎尾高級中學學生獎懲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之獎懲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之目的如下:
一、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二、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三、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四、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施行。
一、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二、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三、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四、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施行。
第四條 本校學生之獎懲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二、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多獎勵少懲罰,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並兼顧學生隱私權。
四、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且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學生陳訴意見機會。
一、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二、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多獎勵少懲罰,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並兼顧學生隱私權。
四、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且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學生陳訴意見機會。
第五條 本校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為獎懲輕重之參考:動機與目的、態度與手段、行為之影響、年齡之長幼、家庭之因素、平日之表現、行為次數及行為後之表現。
第六條 本校學生之獎勵與懲罰,區分下列各項:
一、獎勵: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罰:警告、小過、大過。
三、嘉獎三次等同小功乙次,警告三次等同小過乙次。
四、小功三次等同大功乙次,小過三次等同大過乙次。
一、獎勵: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罰:警告、小過、大過。
三、嘉獎三次等同小功乙次,警告三次等同小過乙次。
四、小功三次等同大功乙次,小過三次等同大過乙次。
第七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記嘉獎乙至兩次:
一、服裝儀容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
二、經常禮節週到足為模範。
三、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良好成績表現。
四、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
五、拾物(金)不昧。
六、同學間能互助合作足為模範。
七、勸告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
八、值星值日特別盡職。
九、經常自動為公服務。
十、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
十一、按時繳週記內容充實。
十二、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體育道德。
十三、為團體服務表現良好。
十四、愛護公務有具體事實。
十五、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
十六、扶助老弱婦孺殘障。
十七、打掃工作認真,足為模範。
十八、擔任校內外幹部及公務表現良好。
十九、參加校內外比賽成績表現良好。
二十、協辦校內大型活動成效良好。
二十一、其他良好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一、服裝儀容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
二、經常禮節週到足為模範。
三、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良好成績表現。
四、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
五、拾物(金)不昧。
六、同學間能互助合作足為模範。
七、勸告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
八、值星值日特別盡職。
九、經常自動為公服務。
十、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
十一、按時繳週記內容充實。
十二、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體育道德。
十三、為團體服務表現良好。
十四、愛護公務有具體事實。
十五、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
十六、扶助老弱婦孺殘障。
十七、打掃工作認真,足為模範。
十八、擔任校內外幹部及公務表現良好。
十九、參加校內外比賽成績表現良好。
二十、協辦校內大型活動成效良好。
二十一、其他良好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第八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記小功乙至兩次:
一、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良。
二、拾物(金)不昧,其行為堪為表率。
三、熱心公益,能增進團體利益。
四、見義勇為,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
五、敬老扶幼,表現優良。
六、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
七、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
八、推展正當課餘活動,成效良好,有具體事實。
九、校外生活行為表現優良,有具體事實。
十、參加校外比賽表現優良。
十一、擔任校內外幹部及公務表現優異。
十二、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一、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良。
二、拾物(金)不昧,其行為堪為表率。
三、熱心公益,能增進團體利益。
四、見義勇為,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
五、敬老扶幼,表現優良。
六、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
七、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
八、推展正當課餘活動,成效良好,有具體事實。
九、校外生活行為表現優良,有具體事實。
十、參加校外比賽表現優良。
十一、擔任校內外幹部及公務表現優異。
十二、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第九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記大功:
一、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姐妹或同學足為楷模,因而增進校譽。
二、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
三、愛護學校或同學,擁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
四、參加校外各種服務,績效特別優異,因而增加校譽。
五、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成績特別優異,因而增加校譽。
六、其他優異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一、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姐妹或同學足為楷模,因而增進校譽。
二、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
三、愛護學校或同學,擁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
四、參加校外各種服務,績效特別優異,因而增加校譽。
五、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成績特別優異,因而增加校譽。
六、其他優異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第十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記警告:
一、與同學吵架,經調解勸導未改正。
二、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三、隨地吐痰或丟棄垃圾影響環境衛生。
四、學生違反學校作業檢查要點,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五、升降旗或各項集會,不遵守公共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六、未完成打掃工作,經勸導仍未改正。
七、拾物不送招領,意圖占為己有。
八、在公共場所不遵守秩序或高聲喧嚷,經勸導仍未改正。
九、繳交信封故意寫錯地址,以致公文書無法寄達。
十、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指揮。
十一、擔任各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二、慶生或玩鬧行為有危及安全之虞,勸導後仍未改正。
十三、違反學生請假管理規則:
(一)逾上學日三至十日內完成銷假,警告乙次。
(二)逾上學日十一至十五日內完成銷假,警告兩次。
十四、違反機車、腳踏車管理規定:
(一)騎乘腳踏車未配戴安全帽勸導後仍未改正者或屢勸不改者得加重處分。
(二)申請騎乘機車、腳踏車未依規定停放於指定處所勸導後仍未改正者或屢勸不改者得加重處分。
(三)校園內騎機車、腳踏車勸導後仍未改正者或屢勸不改者得加重處分。
(四)無駕駛執照或有駕駛執照未依學校規定騎乘機車上放學者。
十五、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產品,影響上課正常教學、或於校內用電器肇生公共危險之虞,情節輕微者。
十六、無故缺席校內重大集會,記警告;經輔導後仍未改正者,加重懲處。
一、與同學吵架,經調解勸導未改正。
二、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三、隨地吐痰或丟棄垃圾影響環境衛生。
四、學生違反學校作業檢查要點,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五、升降旗或各項集會,不遵守公共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六、未完成打掃工作,經勸導仍未改正。
七、拾物不送招領,意圖占為己有。
八、在公共場所不遵守秩序或高聲喧嚷,經勸導仍未改正。
九、繳交信封故意寫錯地址,以致公文書無法寄達。
十、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指揮。
十一、擔任各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二、慶生或玩鬧行為有危及安全之虞,勸導後仍未改正。
十三、違反學生請假管理規則:
(一)逾上學日三至十日內完成銷假,警告乙次。
(二)逾上學日十一至十五日內完成銷假,警告兩次。
十四、違反機車、腳踏車管理規定:
(一)騎乘腳踏車未配戴安全帽勸導後仍未改正者或屢勸不改者得加重處分。
(二)申請騎乘機車、腳踏車未依規定停放於指定處所勸導後仍未改正者或屢勸不改者得加重處分。
(三)校園內騎機車、腳踏車勸導後仍未改正者或屢勸不改者得加重處分。
(四)無駕駛執照或有駕駛執照未依學校規定騎乘機車上放學者。
十五、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產品,影響上課正常教學、或於校內用電器肇生公共危險之虞,情節輕微者。
十六、無故缺席校內重大集會,記警告;經輔導後仍未改正者,加重懲處。
第十一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記小過:
一、欺騙他人,經查為惡意、故意、蓄意行為者。
二、破壞公物。
三、違反考場規則與升學試務相關規定。
四、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情節輕微者。
五、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槍砲彈藥者。
六、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
七、不假離校外出。
八、不遵守交通規則。
九、吸菸(含電子菸、加熱菸等新型態菸品)、吃檳榔、出入賭博性電動玩具店。
十、非住校生未經許可,進入宿舍或逗留寢室。
十一、未經允許進入已上鎖教室。
十二、拾金(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而無悔悟者。
十三、言詞或行為致他人名譽減損。
十四、製作或散發未經學校核准之不實文件,致他人名譽減損、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等違法情形。
十五、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六、上課時(含早、午休、晚自習及集會活動)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產品,屢勸不聽或情節較嚴重者。
十七、違反網路使用規定:(影響學校設備使用加重處分)
(一)違反學校教室多媒體視聽教學設備使用管理規則。
(二)未經同意自行架設上網設備(網路分享器、無線網路路由器等)。
一、欺騙他人,經查為惡意、故意、蓄意行為者。
二、破壞公物。
三、違反考場規則與升學試務相關規定。
四、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情節輕微者。
五、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槍砲彈藥者。
六、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
七、不假離校外出。
八、不遵守交通規則。
九、吸菸(含電子菸、加熱菸等新型態菸品)、吃檳榔、出入賭博性電動玩具店。
十、非住校生未經許可,進入宿舍或逗留寢室。
十一、未經允許進入已上鎖教室。
十二、拾金(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而無悔悟者。
十三、言詞或行為致他人名譽減損。
十四、製作或散發未經學校核准之不實文件,致他人名譽減損、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等違法情形。
十五、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六、上課時(含早、午休、晚自習及集會活動)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產品,屢勸不聽或情節較嚴重者。
十七、違反網路使用規定:(影響學校設備使用加重處分)
(一)違反學校教室多媒體視聽教學設備使用管理規則。
(二)未經同意自行架設上網設備(網路分享器、無線網路路由器等)。
第十二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記大過:
一、毆打同學或集體械鬥。
二、公然侮辱師長者;散佈不實言論,詆毀學校、師長、同學者。
三、考試舞弊。
四、竊盜行為。
五、經警通知在外行為不檢,擾亂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者。
六、賭博、吸食或注射違禁品。
七、冒用、偽造、變造文書、準文書、印章、印文、署押,情節嚴重者。
八、酗酒、吸菸(含電子菸、加熱菸等新型態菸品)、吃檳榔屢勸不改,且影響公共安全或環境衛生。
九、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情節重大。
十、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危險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
十一、參加不法幫派或組織。
十二、故意毀損學校設備,足以妨害公共安全。
十三、非經正常管制之校門進出學校。
十四、寄宿校外未提出申請。
十五、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嚴重者。
一、毆打同學或集體械鬥。
二、公然侮辱師長者;散佈不實言論,詆毀學校、師長、同學者。
三、考試舞弊。
四、竊盜行為。
五、經警通知在外行為不檢,擾亂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者。
六、賭博、吸食或注射違禁品。
七、冒用、偽造、變造文書、準文書、印章、印文、署押,情節嚴重者。
八、酗酒、吸菸(含電子菸、加熱菸等新型態菸品)、吃檳榔屢勸不改,且影響公共安全或環境衛生。
九、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情節重大。
十、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危險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
十一、參加不法幫派或組織。
十二、故意毀損學校設備,足以妨害公共安全。
十三、非經正常管制之校門進出學校。
十四、寄宿校外未提出申請。
十五、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嚴重者。
第十三條 獎懲經交辦人提出後,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生輔組長、主任教官及相關處室人員,嘉獎及警告經學務處主任簽署後登錄;小功及小過由校長簽署後登錄;大功及大過以上或有爭議之獎懲事項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簽署後登錄。
第十四條 學生之獎懲均應隨時列舉事實(至遲不超過一個月內辦理申請),並於學期(年)結束時,登錄學生成績通知書內。
第十五條 期末班級幹部獎勵最多不予超過小功兩次;社團不予超過小功乙次。
第十六條 懲處之決定,應以書面(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函知當事人。為重大之懲處,必要時並得函請其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當事學生或家長(監護人)認為學校處置不當致損害其權益時,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為鼓勵學生改過自新,學生受懲處處分後,得依本校改過銷過注意事項辦理銷過。於學生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註銷學生懲處紀錄。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簽署公佈後,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捌月壹日實施,修正程序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