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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虎尾高級中學學生宿舍管理及輔導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2 日經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教育部100年10月26日部授教中(三)字第1000529202號函頒「教育部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宿舍管理注意事項」。

貳、目的:
為使住校生納入有效之管理,並照顧其作息起居,維護安全,提供學生寧靜安全及舒適的住宿學習環境而訂之。

參、權責區分:
一、學務處:負責宿舍管理,行政綜合協調及住宿學生生活輔導管理。

參、二、總務處:宿舍設備之採購及修繕、水電供應、宿舍內所有財產及物品律定使用與管理、住宿相關費用擬定與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

參、三、主計室:負責宿舍相關帳務處理審核事宜。

參、四、「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編組表,如附件1):
設立「國立虎尾高中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以本校校長為主任委員;學務主任、總務主任為副主任委員、另設置委員若干:含主任教官、生輔組長、教師代表2員、宿舍輔導員2員(男、女舍)、住宿學生代表4員及住宿生家長代表2員等擔任委員。合計15員(單一性別不低於1/3),以共同負責宿舍管理相關事宜,所有委員由學務處遴選後於每學期初簽請校長公告。

參、五、學生宿舍伙食管理要點(如附件2):
辦理學生宿舍伙食業務,特成立學生宿舍伙食管理委員會,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學務主任擔任,設委員15人,除總務主任、主計主任、主任教官、庶務組長、衛生組長及營養師等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生輔組長、廠商代表、老師、家長及住校生代表(男、女宿各2人)組成(編組表如附表),並由主任委員指定生輔組長擔任執行祕書,委員會之決議須簽請校長核准後實施。

參、六、「學生宿舍自治會」:
為推行宿舍自治、加強對住宿生同學的服務與照顧,有效執行各項工作,成立「學生宿舍自治會」遴選幹部,其編組及任務如下:
(一)舍長(男生宿舍設舍長1人、女生宿舍設舍長1人,合計2人)職責:
承學務主任之命及生輔組長、宿舍輔導員之指導,督導宿舍安全、秩序、整潔內務等事宜。
(二)副舍長(男生宿舍設副舍長1人、女生宿舍設副舍長1人,合計2人) 職責:
1、擔任宿舍清潔工具之領用及維護。
2、舍長不在時,代理舍長職務。
(三)區隊長(男、女生宿舍設置若干人)職責:
公共清潔區域輪值及大掃除之安排與執行督導。
(四)獎勵:幹部由宿舍輔導員於每學期每次段考考評後報請學生獎勵。

肆、住宿申請、分配、進住與退宿規定:(時間表,如附件3)
一、申請:(詳細說明,如附件6)
(一)能配合宿舍規定作息者。
(二)住地偏遠,確有住校需要之學生。
(三)情況特殊,需要協調住校之學生。
(四)學生申請住宿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簽章保證,並至總務處繳費完畢,經核准才算完成手續(學期開始配合註冊以銀行劃撥繳費)。

肆、二、寢室編排及設備清點:
(一)寢室編排由學校排定,並得視實際狀況調整(高一以同班為主),俾便於學生課業研討。
(二)寢室(含床位)一經排定,非有重大原因,不得請求變更,且嚴禁私自更換。
(三)入住及退宿時由幹部或宿舍輔導員協助進行設備清點並填寫寢室設備點交表,且於住宿期間負保管責任,若有損害情形則依相關規定處理。

肆、三、住(退)宿申請:(詳細說明,如附件6)
(一)學生進住宿舍後,應負維護室內所有公物及一切設備完整保管之責任,若有遺失,或損害,應依規定賠償(倘為個人使用者,由個人負責,若屬全室使用者,由全室同學共同負責,平均分擔賠償)。
(二)退宿:(詳細說明,如附件6)
1、住宿生如因故半途退宿者,應辦妥一切退宿手續,方得退宿。
2、住宿生需申請退宿,核准後始得遷出。
3、未經核准擅自搬離宿舍者,除不退還住宿費外,並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4、學生退宿或住宿期滿,應於離宿前一日,還清一切用品,並辦妥離舍手續。
5、住宿期間違反住宿規定者將通知家長,情節嚴重者或違規次數記點達【九點】者強制退宿,因上述因素退宿人員均不能再提出住宿申請。
(三)住宿費:
1、住宿費用由總務處擬定陳校長核准後公布,並配合註冊時繳清。
2、中途退宿者由總務處出納組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配合學校現況辦理住宿費用退費。
一、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一)新生暑期輔導期間,給其調整適應期不予收費。
(二)寒暑假課輔期間起,未逾學期第一次期中考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寒暑假課輔期間起,逾學期第一次期中考者,未逾學期第二次期中考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寒暑假課輔期間起,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3、違反宿舍規定記點達【五點】由家長帶回輔導者,依週辦理退費。

肆、四、學生申請住宿以一學期為期,凡申請自願退宿者須至次學年度相同學期始得再申請住宿,寒暑假除輔導課外其餘不開放(經學校核定之活動,有住宿需要者,得專案申請)。

肆、五、假日(例假日、國定假日)留宿規定:
(一)除遇學校規定週六需返校自習外,例假日、國定假日前一晚均不留宿,住宿生一律返家,不得居住在外。
(二)因特殊事故(如學校活動或公假比賽等)需申請留宿者,應於七天前先行轉知宿舍輔導員知悉並向生輔組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定許可後,由宿舍輔導員統一造冊,註明留宿時間及負責點名同學,由宿舍輔導員及宿舍幹部管制人員,將名單於留宿前一日送至教官室。如未能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不開放留宿。

伍、生活輔導:
一、作息時間(如附件4):
(一)早上 06:00 時起床、盥洗、整理個人服儀、整理內務,06:30 時早點名(含打掃環境),06:50時書包帶出、宿舍關門,12:00 時午餐(教室團膳),下午 17:05 時宿舍開門及晚餐,19:00 時晚自習(18:55 時教室就位完畢),21:30 時晚自習結束,21:50 時晚點名,22:00 宿舍大門關閉,22:30 時寢室大燈熄燈、23: 00 時人員管制、就寢。
(二)段考完畢若無特殊事務,當晚整理宿舍、餐廳及K 書中心。
(三)例假日及國定假日於假期最後一天晚上除已核准返家人員外,均 應於晚上19:30 時前返校,19:30 時於宿舍前廣場(雨天於各宿舍內部)實施點名(宿舍開門時間為晚上19:30 時後),特殊情形申請晚歸者於21:50 返回宿舍點名,臨時請返家一律不准(特殊情事例外),逾時或未歸者視情節輕重議處,寒、暑假期間另行通知。

伍、二、內務整理:
(一)書籍按規定整齊放置於書架上,椅子未用時,靠攏桌子放好。
(二)床上棉被折疊整齊置於床頭,枕頭置於棉被上,蚊帳置於內務櫃中,床面除棉、墊被、枕頭外,不得置其他物品。
(三)盥洗用具,整齊置於床下,鞋子放置於鞋櫃中,並擺置整齊。
(三)書桌桌面上保持整潔,雜物請收於抽屜或內務櫃。
(四)換洗衣物等,一律掛於晒衣場(室內、外),嚴禁掛於寢室內。寢室內之整潔由各寢室人員自行分工打掃。
(五)所有內務整潔工作,由宿舍輔導員及宿舍幹部共同評比,並公布內務檢查表。

伍、三、環境區域打掃:
(一)公共區域之整潔依打掃劃分區域輪流打掃。
(二)走廊上不得放置其他物品(如垃圾桶、垃圾、拖把、掃把等)。
(三)配合學校實施定期及不定期大掃除。

伍、四、宿舍幹部之遴選:
宿舍幹部依「學生宿舍自治會」組成,其人選由宿舍輔導員及原任舍長或幹部自登記甄選之人員中遴選後擔任之。

伍、五、學生伙食:
(一)伙食費:每學期開學併註冊費一起繳交。
(二)止伙:
1.公假(附證明),至少提前三天辦理申請,方辦理退費。
2.喪假(附證明)或病假(附醫院證明),需達三天以上者,方辦理退費。
3.因違反宿舍規定記點達【五點】由家長帶回輔導一週者,辦理退費。
4.因申請宿舍長返假 5 天以上(附長返單),且至少 3 天前提出申請,方辦理退費。
(三)住宿生伙食由學校組織之伙食管理委員會負責辦理,並負責監督。
(四)凡住宿生一律在學生餐廳開伙用餐。
(五)住宿生對伙食有任何建議,可隨時向伙食管理委員會反映,以利改進。

伍、六、住宿一般規定:
(一)宿舍:
1、宿舍床位一經編定,不得擅自更換,寢室名條不得私自取下及更改,違反者皆依宿舍規定懲處;宿舍公物、設備不得擅自移動、 加裝或調換及攜帶外出。
2、宿舍內之物品應於進住時完成清點,如有問題應即向宿舍輔導員或總務處反應登錄;退宿時經清點如有缺少,應照價賠償;寢室內公共設施由該寢人員共負保管責任,如有非自然損壞由破壞者賠償;查無破壞者,由該寢人員共同賠償;正常損耗(壞),請總務處維修;水電公物必須珍惜使用,打掃(或使用中)人員一經發現損壞,應立即報告。
3、所有住宿生共同維護宿舍之整潔、秩序、安全與安寧。各寢室應保持整潔。寢室內務由宿舍輔導員或幹部督導,寢室內門窗、浴廁、洗手台、玻璃、牆壁、地面及設施之清潔與保管,由各寢室學生自行負責。走道、公共區域不可堆放垃圾,每日應定期傾倒乾淨,實施垃圾分類。宿舍走道、廁所、洗衣間、自習教室、周圍環境等公共場所清潔,由宿舍輔導員或幹部安排住宿同學輪流擔任清潔勤務,拒絕者予以退宿並懲處。
4、妥善保管個人財物,寢室避免存放現金或貴重物品,以免遭人覬覦,以維個人財務安全。
5、離開寢室應檢查水電狀況並予以立即關閉,公共區域亦應由宿舍輔導員或幹部派員檢查水電關閉狀況,晚自習人員於晚自習指定教室就位,晚間 2300 時熄燈就寢,不得再離開個人寢室至他人寢室或公共區域,以避免聲響過大影響其他同學作息。
6、熄燈後,繼續夜讀同學,應複習課表內功課,不得閱讀課外書籍、小說、漫畫或其他非關功課之書籍、雜誌;討論功課應小聲,避免影響他人作息。
7、進入他人寢室應先敲門,獲同意始得進入,並尊重他人隱私。除特別規定外,任何時間,宿舍禁止異性或非住宿人員進入,不得 在宿舍內會客或留宿親友或非住宿之同學。
8、嚴格禁止擅入異性宿舍、樓梯間或寢室,男女學生間應謹守男女份際,不得刻意有肢體接觸或不雅舉止,違者依校規加重懲處。
9、早點名時,依當日課程穿著規定服裝,不得遲到及穿著拖鞋參加;任何時間離開宿舍,應遵守國民生活須知,服儀整齊。
10、基於安全考量,利用宿舍集合、點名或座談會時機每學期至少辦理一次住宿生複合式防災逃生演練,不得無故未到。
11、確立倫理法治觀念,服從自治幹部之領導。宿舍幹部代表學校執行職務,學生應予尊重及合作,住宿生需遵從生輔組長、宿舍輔導員及宿舍幹部之指導。
12、星期一至星期五不可藉故請假或返家,特殊原因需固定返家者,請家長具名申請辦理。
13、晚上1900時以後不得私自出校,有事故者必須於當日下午1800時前由家長來電至宿舍或由學生親持假卡辦理請假,核准登記後始准予外出。
14、晚自習期間外出僅以看病或補習為主,事畢即應返回學校。
15、請病假外出者於返校後應持就診證明或收據找宿舍輔導員或值星幹部銷假,若因看診時間較長延誤返校,需由家長打電話向宿舍續假。
16、參加課外補習同學須提出有效證明,申請後始可外出,並於21:50時前返回宿舍,如提早返校應返回宿舍或K書中心,不得於校園內逗留;原申請固定補習而臨時取消者,亦需由家長來電辦理銷假(取消補習)作業。
17、除返家之外,當晚需外出補習或核准外出者,需至宿舍辦公室填寫外出登記簿,返校後並至宿舍辦公室銷假,以利人員掌握。

伍、六、(二)餐廳
1、進入餐廳應保持肅靜,不可大聲講話。
2、就位時應端莊穩重,咀嚼時不可發出聲音。
3、按時用餐(以桌為單位),不得於餐廳以外地點用餐,如籃球場、寢室及教室等。
4、每餐用畢,碗筷、菜肴應收拾乾淨,並由伙委排定、督導每餐值桌人員,進行餐廳清潔維護工作。
5、離桌時將椅子輕靠桌下。

伍、六、(三)晚自習:
1、晚自習時間一律進入指定教室自修,不得藉故裝病留在寢室睡覺或在球場打球。
2、晚自習時間不得穿著不適合公開場所之服裝進入教室。
3、晚自習時間點名不到視情節輕重議處。

伍、六、(四)早、晚點名:
1、住宿生一律參加早、晚點名。
2、就寢後由宿舍輔導員及宿舍幹部不定期實施查舖,若不假外出從嚴議處。

伍、六、(五)患傳染病、精神異常或其他疾病,於短期內無法痊癒,經醫師證明有隔離必要者,得請其停止住宿,以維住宿生健康與安全。俟其康復後,具有公立醫院健康證明,可再申請住宿。

伍、六、(六)自治幹部會議:
1、每學期間,每月至少實施一次幹部會議,由自治幹部、伙委、宿舍輔導員共同參與。
2、會議中所提建議或相關問題等由宿舍輔導員簽請相關行政單位辦理及協處。

伍、七、電器安全管理:
(一)學生宿舍嚴禁在寢室內使用高耗電量之電器,及不得擅接電源。嚴禁使用之電器如下:電鍋、電熱器、烤箱、微波爐、電熨斗、電湯匙、電磁爐、電暖器、移動式冷氣等,或其他高耗電量之電器用品。
(二)申請使用的延長線及電器須經宿舍輔導員核准,獲准使用之電器不可置放於公共空間,否則一律視同無主物處理。
(三)宿舍內除檯燈、電扇、吹風機、手機充電器及宿舍輔導員核准使用之電器外,其餘電器(包含筆記型或桌上型電腦)一律禁止使用。
(四)申請使用之電器由學生自備帶至宿舍,離宿後再帶回家。
(五)充電器充完電後應立即取下,離開寢室時應確實將電器電源關閉。
(六)每天早上離開寢室時將電器插頭拔掉,並收置整齊。

伍、八、緊急事件處理:
(一)住宿生請假或外出補習,請注意自身安全。
(二)如遇各項緊急事件,立刻通知宿舍輔導員處理,並聯絡教官室05-6322609由值班教官協助處置。

伍、九、住宿生會議暨防災逃生演練:
每學期於第一次段考後,實施住宿生會議暨複合式防災演練1次,
與會人員必須為全體住宿生及住宿管理委員會成員,會議時間以一小時為限,並由宿舍輔導員提前實施議題與住宿問題綜整,以利會議進行;會議結束後,即實施演練,其項目包含地震、風災、水災、火災等,置重點於逃生路線、防護編組及狀況回報。

伍、十、學生宿舍生活公約(如附件5)

伍、十一、住宿生獎勵、違規實施規定(如附件6)

陸、附則:
一、附件1:宿舍管理委員會編組表。
二、附件2:學生宿舍伙食管理要點(含伙食委員會編組)。
三、附件3:住、退宿及續住申請時間表
四、附件4:住宿生作息時間表。
五、附件5:學生宿舍生活公約。
六、附件6:住宿生生活獎懲實施要點。
七、附件7:學生宿舍冷氣空調使用收費及管理要點。
八、附件8:申請住宿生活須知。
九、附件9:住宿生相關表格。

柒、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簽署公佈後自中華民國 00 年 00 月 00 日實施,修正程序亦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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