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社團活動課程實施要點辦理。
貳、總則
第一條
依學生興趣,經由社團活動輔導學生身心均衡發展,以提高人際溝通與服務能力,增進自我價值建構與問題解決能力及合群自治精神,學習有計畫、有目的活動進行方式, 以發揮寓教於樂的教育功能,特訂定本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校學生社團均應訂定單行章程,不得與本規定抵觸,抵觸者無效。
參、審議小組
第三條
學生事務處設學生社團審議小組,委員11人,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學務主任擔任副主任委員、活動組長擔任執行秘書,其餘委員含行政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由校長聘任之,聘期一年。
第四條
本小組工作:
一、審議學生社團之成立、解散、經營、管理、經費、獎懲等。
二、審核社團指導教師聘任資格。
三、爭議審議及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條
本小組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開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肆、類別及成立
第六條
本校學生社團分類如下:
(一)康樂性社團:以提供正當休閒康樂活動為目的之社團。
(二)學術類社團:以研究學術、藝文為目的之社團。
(三)體能性社團:以發展體能為目的之社團。
(四)技能類社團:培養技能、手藝為目的之社團。
(五)服務性社團:以推展社會服務為目的之社團。以上應按照其社團性質舉辦各項活動。
第七條
社團發起前應經學務處之許可,若宗旨不適當或已有相同性質之社團,學務處應不予許可。
第八條
申請設立須有十五人以上負責發起籌備,填具申請表,籌備工作限於吸收會員及擬定章程,召開籌備會議,並由學務處派員列席。
第九條
社團章程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會員入會、退會、除名之條件。
(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五)社團組織及職掌。
(六)幹部名額權限、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七)社員大會。
(八)經費。
(九)章程之修改。
伍、組織
第十條
社團得組「社團聯合會」選出會長、活動、公關、美宣、庶務、文書等幹部以領導、規範社團活動,任期一學年。
第十一條
社團之社員以本校高一、二在學學生為限(高三學生視需要參加),學生得自由參加一至二個社團(聯課活動時間以單一社團為限),但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含以上)社團正、副負責人。
第十二條
社團社長、副社長需具備下列條件者選任之。
(一)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者。
(二)德行考評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學業成績於補考前若有 2 科以上不及格者,列入評估。
第十三條
依法當選之正副負責人及相關社團幹部,任期一學年,未經學務處核准,不得中途改選、調整。所有社團正副負責人及相關幹部任職期滿,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完成交接。
第十四條
負責人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負責人代行,如同時無法行使職權,應另行改選。
第十五條
社團正、副負責人由社員自由登記參加競選,經社員大會中出席二分之一以上之社員決議選出,如僅一人競選,應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六條
社團負責人應出席各項會議及研習會,因故不克出席者,經學務處同意後,得委託社團幹部代表出席。
陸、社員選社及轉社
第十七條
社團選社及轉社作業於每學期開學二週內完成。
(一)選社作業(上學期):
1.各社團依入社條件招收社員,由活動組依學校各年級人數結構,評估後公佈額數。
2.學務處依同學所填寫之志願及考量社團人數限制進行分發作業。
3.代表隊基於校務發展需要人數另作考量外,其餘社團社員未達十五人不得成立社團。
4.社團經選社作業完畢後,學期中不得申請變更。
(二)轉社作業(下學期):
1. 學校代表隊,不得辦理轉社。
2.轉社同學於下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填具申請單,請原社長及欲轉入之新社長簽字同意,由新社社長彙整申請單後送交活動組辦理。
3.轉社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公告於校網,學期中不另辦理。
柒、財產管理
第十八條
社團財物屬社團全體所有,由社團器材長負責保管,指導老師負責監督(指導老師如外聘,由社團輔導老師負責),經費收支亦同。
第十九條
社團財物應建立財物登記表一式三份,分由社團、活動組、總務處保管,於每學期聯課活動結束前清點完成。
第二十條
新購財物以隨購隨建為原則,並應載明其價值及來源。
第二十一條
社團於改選後,應辦理財產移交,如有短缺或不符時,應由各社團賠償。
捌、收支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社團開支帳目需向學務處報告,並自行公佈開支細目帳冊。
第二十三條
本校各社團,不得向校外舉辦勸募工作。
玖、活動辦理與公告
第二十四條
社團之各項活動事先擬具計畫書並徵得指導老師同意,至遲於一週前報請學務處核准, 並請指導老師隨團參與輔導,必要時得要求取得參加學生之家長同意書。
第二十五條
本校學生參加社團活動,應儘量利用課餘社團活動時間,其必須使用上課時間者,事前應獲得學務處及導師之同意,並辦妥請假手續。
第二十六條
社團活動辦理後,應填具活動成果報告書,向學務處報備。各社團成果報告,以文字紀錄並輔以照片或實物為宜。
第二十七條
社團活動經費以各該社團自行負擔為原則,必要時得視活動性質,於活動前編列預算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得視經費狀況酌予補助。
第二十八條
本校學生社團在校內舉行會議及舉辦活動,借用場地時,事前應報請學務處向有關單位洽借,事後必需負責清掃,將各項用品恢復原狀,並關閉門窗及燈光。
第二十九條
各社團舉辦活動時,向學校內外借用之物品,用畢即歸還,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第三十條
學生社團活動不得超出學校規定及政府法令範圍。
第三十一條
全學期無活動或無成效之社團,學校予以改組或撤銷。
第三十二條
社團之公告係指各社團在校內發佈之海報、通告、啟事、傳單或其他宣傳與通知性質之文件。
第三十三條
社團張貼公告或海報應於活動一週前經學務處核可,並送一份至活動組備查,且張貼於校內指定場所,活動結束後,應即時消除。
第三十四條
社團公告不得任意撕毀或遮掩其他社團之公告。
第三十五條
公告未依上項規定者,學務處應予制止,並依情節輕重議處,必要時得改組或撤銷該社團。
拾、指導老師及鐘點費規範
第三十六條
社團除受學務處之指導外,並於每學期開學前 1 個月內報請學務處敦聘校內外專長人員一人擔任指導老師。
第三十七條
學務處得依需要,定期召集各社團之負責人,商討有關活動事宜,並溝通各社團間之聯繫事項。
第三十八條
社團辦理訓練、考驗等營隊活動,接受專業人員六小時以上之授課或訓練,成績優良, 由本校授予證書。
第三十九條
社團指導老師鐘點費之核算,按每學期排定之聯課活動且實際出席指導之時數發給。
第四十條
排定「聯課活動」課以外之社團活動,如為因應比賽(活動)前加強練習,及擔任校內(外)比賽(活動)時指導者,需事先向訓育組提出活動申請,並經由校長核准後, 始得發給指導鐘點費。
拾壹、評鑑及獎懲
第四十一條
社團評鑑方式如下:
(一)自評:由學務處訂定自評表,由各社團於每學期結束前二週自行評定。
(二)總評:由學務主任為召集人,召開社團評審會議實施評鑑,評鑑結果予以公布。社團活動成績優異者,由學務處呈報校長給予適當獎勵。
第四十二條
社團評鑑項目得依教育部規定或全國高級中等學校績優學生社團甄選評審項目辦理。
第四十三條
評審成績分優、甲、乙、丙、丁五等各為九十分、八十分、七十分、六十分以上及五十九分以下。
第四十四條
社團評鑑之成績依左列規定獎懲:
(一) 優等社團社長記小功兩次、幹部各記小功乙次,列入推薦之績優社團。
(二)甲等社團社長記小功乙次,幹部各記嘉獎乙次。
(三)乙等不予獎勵。
(四)丙等社團列入加強輔導。
(五)丁等社團予以撤銷解散或由學務處指派適當人員負責重整,重整無效者解散。
第四十五條
社團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有關幹部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嚴重者學校得予以停止招收學員一年或解散。
第四十六條
社團可設立社長、副社長、總務、活動、文宣、公關、網資、器材管理等幹部(依社團性質實際需要調整之)以利社務推行,並向學務處報備登記,學年終了經過學務處考核,認真負責,成效良好,無違規紀錄者發給社團幹部證明。
第四十七條
學生社團社長、副社長任期中受記過以上處分者,經導師輔導無改善者,當然解職。
拾貳、附則
第四十八條
各社團如需邀請校外人士擔任教練或學術演講,事前應徵得學校之同意。
第四十九條
各社團不得直接對外行文,如需應對各機關團體接洽事項或請求時,應事前報請學務處核准,由學校備文。
第五十條
本校各社團編印各種報刊,應按照本校學生發行刊物輔導辦法之規定,事先經學務處審閱核准後方得出刊。
拾參、實施與修正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學務處得視實際情況需要召開社團審議小組會議修訂調整之。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經校長核准後,提請校務會議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