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依據教育部 108 年 6 月 17 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字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二、目的:
(一)維護校園安寧及學校團體秩序。
(二)有效管理和教導學生使用行動電話禮儀。
(三)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維護學習成效,並提昇教師教學暨學生學習品質。
(一)維護校園安寧及學校團體秩序。
(二)有效管理和教導學生使用行動電話禮儀。
(三)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維護學習成效,並提昇教師教學暨學生學習品質。
三、正確使用行動載具原則:
(一)本要點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二)為避免長時間暴露於電磁波下,造成對身體傷害,學生應盡量減少使用行動載具。
(三)為維護公共團體秩序,避免影響他人受教權,學生於上課、早自習、午休、晚自習、集會及其他公開場合,應避免使用行動載具。
(四)為尊重他人隱私及避免涉及違反著作權相關法令,學生於校園內未經同意不得針對他人從事錄音及拍照、攝影等行為。
(一)本要點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二)為避免長時間暴露於電磁波下,造成對身體傷害,學生應盡量減少使用行動載具。
(三)為維護公共團體秩序,避免影響他人受教權,學生於上課、早自習、午休、晚自習、集會及其他公開場合,應避免使用行動載具。
(四)為尊重他人隱私及避免涉及違反著作權相關法令,學生於校園內未經同意不得針對他人從事錄音及拍照、攝影等行為。
四、管理規則:
(一)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應為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實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二)學生攜帶之手機,應於上課時放置於教室安裝之手機袋,於下課後方可取回使用。
(三)上課期間(含集會、午休及早、晚自習)禁止學生使用行動載具,若因緊急事件或課程需要經師長同意不在此限。
(四)學生於上課期間(含集會、午休及早、晚自習)使用行動載具遭師長初次查獲者,一律由師長將其行動載具送至班級導師或生輔組代為保管,使學生能專心學習,行動載具於當天放學後領回並依規定處分。
(五)學生於上課期間(含集會、午休及早、晚自習)使用行動載具遭師長再次查獲者,除依規定處分外,保管時間延長至一周或由家長親自到校領回。
(一)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應為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實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二)學生攜帶之手機,應於上課時放置於教室安裝之手機袋,於下課後方可取回使用。
(三)上課期間(含集會、午休及早、晚自習)禁止學生使用行動載具,若因緊急事件或課程需要經師長同意不在此限。
(四)學生於上課期間(含集會、午休及早、晚自習)使用行動載具遭師長初次查獲者,一律由師長將其行動載具送至班級導師或生輔組代為保管,使學生能專心學習,行動載具於當天放學後領回並依規定處分。
(五)學生於上課期間(含集會、午休及早、晚自習)使用行動載具遭師長再次查獲者,除依規定處分外,保管時間延長至一周或由家長親自到校領回。
五、罰則規定:
(一)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視情節記「警告乙次至兩次」:
1.上課(含集會、午休及早、晚自習)時使用者。
2.校內未經允許使用充電器者。
3.其他合於記警告者。
(二)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視情節記「小過乙次至兩次」:
1.上課(含集會、午休及早、晚自習)時使用,屢勸不聽者。
2.盜用他人行動載具者。
3.攜帶行動載具進入考場者。
4.其他合於記小過者。
(三)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視情節記「大過乙次至兩次」:
1.竊取他人行動載具產品者。
2.利用行動載具散布謠言或惡意攻擊師長、同學者。
3.考試利用行動載具作弊者。
4.其他合於記大過者。
(一)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視情節記「警告乙次至兩次」:
1.上課(含集會、午休及早、晚自習)時使用者。
2.校內未經允許使用充電器者。
3.其他合於記警告者。
(二)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視情節記「小過乙次至兩次」:
1.上課(含集會、午休及早、晚自習)時使用,屢勸不聽者。
2.盜用他人行動載具者。
3.攜帶行動載具進入考場者。
4.其他合於記小過者。
(三)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視情節記「大過乙次至兩次」:
1.竊取他人行動載具產品者。
2.利用行動載具散布謠言或惡意攻擊師長、同學者。
3.考試利用行動載具作弊者。
4.其他合於記大過者。
六、本管理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簽署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