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57314B 號令「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本校實際需要。
二、本校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等假別。
(一)公假:
1.因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或經政府機關核准之活動、競賽。
2.參加學校舉辦之課外或服務學習活動。
3.支援校內舉辦重大活動、處室業務推展工作。
4.因參與校外競賽,參加賽前集訓、密集練習或講習者。
5.接受兵役單位身家調查及體格檢查者。
6.因升學需要經學校核准須請假者。
7.公假必須經校內處室單位認可,由班導師、指導教師(練)證明或主動提出公文函件送學務處核准,並填寫公假單,始為有效。
8.上課期間臨時被師長約談者,請持約談單(公假單)至生輔組辦理請假手續。
1.因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或經政府機關核准之活動、競賽。
2.參加學校舉辦之課外或服務學習活動。
3.支援校內舉辦重大活動、處室業務推展工作。
4.因參與校外競賽,參加賽前集訓、密集練習或講習者。
5.接受兵役單位身家調查及體格檢查者。
6.因升學需要經學校核准須請假者。
7.公假必須經校內處室單位認可,由班導師、指導教師(練)證明或主動提出公文函件送學務處核准,並填寫公假單,始為有效。
8.上課期間臨時被師長約談者,請持約談單(公假單)至生輔組辦理請假手續。
(二)病假:
1. 病假由家長、監護人(學生本人無效)當日以電話先行向導師或生輔組報備請假,事後補辦正式請假手續。
2.本校學生請病假須附醫生證明或看診收據或家長證明,超過三日病假須檢附公私立醫院證明。
3.本校學生在校內因病(傷)離開教室在健康中心靜養,須由健康中心開具證明,須由當事人補辦請假手續;而因病(傷)須離校者,應由健康中心開具證明,依外出管理程序辦理,並於返校後補辦請假手續。
(三)事假:請假事先將請假卡逐項填寫請楚,並檢附證明(喜帖、家長證明…),於學校辦公時間內依請假程序辦理之,事後如無特殊原因(除緊急或偶發之重大事件),概不予補請假。1. 病假由家長、監護人(學生本人無效)當日以電話先行向導師或生輔組報備請假,事後補辦正式請假手續。
2.本校學生請病假須附醫生證明或看診收據或家長證明,超過三日病假須檢附公私立醫院證明。
3.本校學生在校內因病(傷)離開教室在健康中心靜養,須由健康中心開具證明,須由當事人補辦請假手續;而因病(傷)須離校者,應由健康中心開具證明,依外出管理程序辦理,並於返校後補辦請假手續。
(四)喪假:須檢附證明或家長出具證明,僅限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可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超過 7 日以事假計算。
(五)產前假:本校學生因懷孕須依規定進行產檢者得請產前假,每產程給假 8 日。
(六)娩假:本校學生因分娩得請娩假 42 天(不含假日),娩假必須一次休完,不得分段請假。
(七)流產假:本校學生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者,得請流產假 20 日(不含假日)。
(八)育嬰假:以本校學生子女未滿三歲者得提出申請,但最長不得逾二年。
(九)生理假:本校學生因生理日以致到校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十)陪產假:本校男性學生如已婚,其妻懷孕生產時,得請陪產假五日(需附結婚證明及醫院證明)。
(十一)婚假:本校學生就學期間結婚得於結緍之日起一個月內請婚假;婚假得分次申請;婚假併事假辦理之(需附結婚證明)。
(十三)外出管理:
1.本校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必須臨時外出,應填寫臨時外出單。學生外出得由家長與導師聯絡後簽章核准,再由輔導教官佐證簽章,如因故家長無法立即聯繫導師,則由輔導教官簽章時與家長或監護人聯絡,始准離開學校。
2.離開校門時應主動出示臨時外出單,交門口值勤人員驗明與登記。
3.臨時外出返校後應憑臨時外出單銷假,並按規定完成請假手續。
1.本校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必須臨時外出,應填寫臨時外出單。學生外出得由家長與導師聯絡後簽章核准,再由輔導教官佐證簽章,如因故家長無法立即聯繫導師,則由輔導教官簽章時與家長或監護人聯絡,始准離開學校。
2.離開校門時應主動出示臨時外出單,交門口值勤人員驗明與登記。
3.臨時外出返校後應憑臨時外出單銷假,並按規定完成請假手續。
三、辦理請假程序:
(一)本校學生請假手續以親自辦理為原則。
(二)本校學生因故無法到校者,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請於當日上午 9 點前,以電話告知導師或教官轉達,並說明原因,並於返校後依規定辦理銷假手續。
(三)辦理請假手續時,請填註請假單後,送導師簽章,再送生輔組長審核,並於上課日 3 天內完成手續,逾期以曠課論處;除特殊狀況,由生輔組長簽報另行議處。
(四)本校學生未到校辦理請假而缺席者或未辦妥請假手續者,一律以曠課論。
(五)請假假單資料不全,因而退件者,因於退件日後三日內補正資料(以一次為限),並完成繳交,逾期以曠課論處。
(六)本校學生到校不按時上課或擅自離校者,一律以曠課論;經輔導後,仍未改善者,依學生獎懲辦法辦理處分。
(七)請假單應先填妥各項資料並貼妥郵票後方可送至生輔組辦理請假手續。
(一)本校學生請假手續以親自辦理為原則。
(二)本校學生因故無法到校者,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請於當日上午 9 點前,以電話告知導師或教官轉達,並說明原因,並於返校後依規定辦理銷假手續。
(三)辦理請假手續時,請填註請假單後,送導師簽章,再送生輔組長審核,並於上課日 3 天內完成手續,逾期以曠課論處;除特殊狀況,由生輔組長簽報另行議處。
(四)本校學生未到校辦理請假而缺席者或未辦妥請假手續者,一律以曠課論。
(五)請假假單資料不全,因而退件者,因於退件日後三日內補正資料(以一次為限),並完成繳交,逾期以曠課論處。
(六)本校學生到校不按時上課或擅自離校者,一律以曠課論;經輔導後,仍未改善者,依學生獎懲辦法辦理處分。
(七)請假單應先填妥各項資料並貼妥郵票後方可送至生輔組辦理請假手續。
四、准假權限:學生請假 3 日以內者,由學務處生輔組長核准;5 日以內者,由學務主任核准; 5 日以上者,由學務主任轉陳校長核准。
五、考試期間請假規定:
(一)考試期間不准請事假(直系親屬之婚假例外)。
(二)病假、娩假、產假、產前假必須檢附醫院診斷證明,喪假必須檢附死亡證明(訃聞),由家長親自來校或於當日以電話報備後按規定完成請假手續。
(三)考試期間之請假,須會教務處登記,始准予補考。
(四)公假一律陳請校長核准。
(一)考試期間不准請事假(直系親屬之婚假例外)。
(二)病假、娩假、產假、產前假必須檢附醫院診斷證明,喪假必須檢附死亡證明(訃聞),由家長親自來校或於當日以電話報備後按規定完成請假手續。
(三)考試期間之請假,須會教務處登記,始准予補考。
(四)公假一律陳請校長核准。
六、本校學生因事或因病未能於規定時間內出席學校各種課業、集會及學生活動,須依照本規則辦理請假手續,其未經准假或擅自缺席者,概以曠課論。
七、逾時辦理銷假手續,仍欲辦理者,依本校學生獎罰辦法處分後,始可辦理銷假;惟逾時超過 3 周以上者,不予銷假,以曠課論處。
八、本管理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簽署後公佈,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實施,修正程序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