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箱虎高 所有項目
 

國立虎尾高級中學學生考試規則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16 日校務會議修正。

一、本校學生各項定期考試,均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學生應遵守考試規定時間入場,無故逾時20分鐘,不得參加考試,試卷以零分計算。考試時間未滿35分鐘不得繳卷離開考場,違者記小過乙次。

三、考試時應將書包放置於教室前後,除應用文具外,桌面及桌內不得放置任何書、簿冊、紙張,抽屜應完全淨空,依照考場座位表或座號就坐,抽屜未完全淨空者,扣該科成績5分。

四、手機應關機,且不得攜入試場,也不得置於桌上或抽屜,違者記小過乙次,並依情節輕重扣該科成績10分至20分。

五、考試應用文具必須攜帶齊全,臨時不得向他人借用,違者視情節輕重另行議處。

六、考試下課鐘響畢,應一律停止作答,聽從監考老師之指揮繳卷,違者依情節輕重扣該科成績5分至10分。提早繳卷後,須立即出場保持肅靜,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違者視情節輕重,記警告乙次以上。

七、考試時依規定請假者需於銷假日當天至教務處報到。

八、考試時如有以下情事:互相交談、故意作聲響影響考場安靜、擅自移動座位或私調座位、蓄意不按時繳回考卷等,記小過乙次,該科試卷以零分計,不准補考。

九、考試時如有以下情事:偷看他人試卷或以答案示人、誦讀自己之答案或發出與考題有直接相關的聲音或文字、交換或傳遞試卷答案紙等紙張、桌面上文具上留有字跡而與該科考試內容有關、冒名頂替或請人代考、以手機等電子用品發送與考題有直接相關的聲音或文字、夾帶小抄、偷看書籍或其他蓄意舞弊之行為等,記大過乙次,該科試卷以零分計,不准補考。

十、考試時須遵守試場規則,並服從監考老師之指導。若有其他擾亂試場秩序或不遵守監考教師指導,視情節另行議處。

十一、凡違犯考試規則而受小過以上處分者,不得享受任何獎學金之優待;凡違犯考試規則而受大過以上處分者,不得享受任何獎學金之優待,不得辦理改過銷過。

十二、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陳 校長簽署後實施,修正時亦同。